⑴行政基本方法。包括行政法律政策方法、行政指令方法和經濟方法。
⑵行政程序。是指公共組織在處理某一具體公共事務過程中必須遵循的一系列的時間順序和前后相連的工作步驟或環節。
行政程序的特點:穩定性、完整性、簡便性、合法性。
行政程序從橫向上可分為手續性程序和決定性程序;從豎向上可分為行政計劃準備、決定計劃、執行計劃、檢查監督、考核獎懲等。
優化行政程序的方法很多,當前主要應該是簡化行政程序。簡化行政程序的基該方法就是簡化行政工作。也可采用“六何追問法”來簡化行政程序。
⑶行政計劃。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和公共利益,依法制定行動方案的過程。行政計劃應該有時間期限。講究成本效益,規定達成目標的方式、途經和手段,落實到具體的組織并確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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